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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jrj.com  2007年04月10日 14:58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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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信托文件草案。

  (三)托管协议。

  (四)风险申明书。

  (五)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六)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七)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八)推介方案。

  (九)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十)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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