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
编者按:汶川地震唤醒无疆大爱,十亿亲人关心巨额善款归宿。如何将爱心妥善经营,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公益信托,是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本栏目将就公益信托的判定、国内外发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展开报道,敬请关注。
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 张德荣 陈 骥
“5.12”地震发生后,公益信托的作用得到重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在此背景下,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的一种崭新模式,有望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公益信托制度的完善也显得日益迫切。
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法》即已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截至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公益信托屡屡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主要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还非常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公益信托制度的法律规定仅见于《信托法》和刚刚颁布的《通知》,其中《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相对于《信托法》来说,《通知》使得公益信托制度在部分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如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的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等,但作为中国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通知》注定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特别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作用、税收政策等问题,可以说,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公益信托制度仍将继续处于尴尬的境地。
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配套机制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公益信托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公益信托中的作用主要包括批准设立公益信托和确立受托人,公益信托未设置信托监察人时,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等8条规定。
此外,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信托法》的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赋予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较大的职权,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金融界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