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

  • http://www.jrj.com  2008-6-24 11:26:45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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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我国缺乏统一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不同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作为该等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此情况下,为不同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分别向相应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包括设立公益信托的审批和确定受托人的审批,相应审批程序则应由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进行规定。

  目前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尚没有关于设立公益信托和确定受托人的审批程序的规定,这是公益信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考虑到一致性问题,该等审批程序应基本保持一致。

  (三)管理机构行使《信托法》职权的法律性质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管理、终止及清算报告等都需要取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核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行使《信托法》规定的上述职权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要素,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行使《信托法》规定的上述职权的行为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公益信托相关活动的行为,该等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制订相关审批程序和进行审批时应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信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行使《信托法》规定的上述职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该等诉讼应属于行政诉讼。

  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及相关配套机制

  (一)信托监察人的选任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并不特定,因此受益人难以有效维护其利益,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公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加强对公益信托活动的监督,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即相当于受益人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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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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