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
上述职责中,对于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职责来说,《信托法》的该等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应在相关配套法规中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相关法律行为结果的承担原则、信托监察人可以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情形、信托监察人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种类等。
此外,为了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还应在相关配套法规中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进行规定。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及相关配套机制
《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资质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公益信托目的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应设定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可以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时应满足的条件、法人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时应满足的条件等,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需符合的条件中至少应包括经营稳健、无不良记录、具备相应的能力等,该等事项需要在相关配套法规中予以明确。
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设定一定的条件有利于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此外,由于《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因此对受托人设定一定的条件还有利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合理确定受托人。
关键词: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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