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及相关配套机制
关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信托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是公益信托制度急需完善的内容之一。
根据公益信托的一般理论和国外公益信托的立法例,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一般是不特定的,即信托文件不能指定具体的受益人,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益人的范围、条件和选择方法,由受托人等据此从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中选择确定具体的受益人。
在此种模式下,受益人的选择和确定由受托人主持进行比较合适,但应有信托监察人的参加,即受托人选择和确定受益人后,应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关于受益人确定后是否还需要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问题,我们认为受益人确定后报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公益事业主管部门认为确定的受益人不符合信托文件的,可以要求受托人改正。
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但这不意味着公益信托不可以有相对确定的受益人,如公益信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确定受益人为特定学校的学生、特定村镇的居民等,在此情形下,受益人相对确定,但由于学生和居民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受益人实际上仍是不特定的。
此外需要讨论的是受益人能否是特定的公益机构,如孤儿院等。在受益人为孤儿院等公益机构的情况下,名义上受益人是确定的,但事实上孤儿院等公益机构接受信托利益后,孤儿将直接受益,社会亦将间接受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益信托制度应允许特定的公益机构作为受益人,但对受益人使用信托利益的范围和程序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并设计监督制度。
关键词:公益信托
![]()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金融界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