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
题外的话
现今在中国,信托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关于信托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任重道远。有很多经济生活中甚至人们身边眼前存在的信托关系和行为,也很难有人以信托的法理来认识和处理。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政治领域内代议制民主和商事领域,公司治理中的信托设计,如何在公益事业中区分事务管理性工作和投资理财性工作,用信托来帮助造就公益事业的“透明玻璃口袋”、以及本文所提及的“爱心官司”等等,都是很好的题目和机会。
笔者以为现在这个时候就需要信托法律工作者和信托从业人员的努力,积极去扩大信托的影响、弘扬信托的精神、彰显信托的优势,使信托观念广泛深入人心,拥有可以广泛开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土壤、社会信誉,使人们把“信托”作为应对社会矛盾,解决经济问题的一种常用的武器,使之多层次、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那时中国的信托事业定将兴旺发达,日新月异。
公益信托的判定
□ 张德荣 曹亚东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九条规定:“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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