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
显然,我国对公益信托活动实行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和监管制。既然法律赋予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的设立进行审批和公益信托成立后予以监管的权利,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就必须掌握界定公益信托的标准和原则,否则无从审批和监管。
那么什么是公益信托呢?如何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不是公益信托呢?
公益信托的定义
由于“公益”概念的外延极其宽泛,试图通过制定法给“公益信托”下一个详尽的定义是非常不现实的,而且如果一定要进行明确定义反而可能不适当地限制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不论是英、美还是日本、韩国、我国台湾至今都未提出一个受普遍赞同的公益信托的定义。而只是在法律上通过列举信托用途来限定公益信托的范围。可见,要解释什么是公益信托,只能从公益目的入手,先划定公益目的的范围,再将信托目的属于公益目的范围的信托定义为公益信托。然而,尽管信托目的属于公益目的是公益信托的根本属性,但一个信托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只是构成公益信托的必要条件而不充分,还需满足另外两个要件,即信托的设立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托利益必须具有绝对的公益性。因此,从学理上应当将公益信托描述为:具备以公益为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利益全部归于信托目的范围内社会公众这三个要件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判定
虽然我们明确了公益信托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践中要对一个信托是否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加以判断,仍然并非易事。下面我们结合我国《信托法》来分别讨论公益信托的三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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