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信托特别立法需建立五项制度

  • http://www.jrj.com  2008-9-28 8:41:09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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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托财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欠准确,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及任意压低评估价值,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之一。建立国有资产信托财产评估制度,不仅是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信托财产价值的重要手段,而且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措施;不仅能为信托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提供保障,而且可以夯实国有资产信托监管的基础。该制度的目的,是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和信托终止时的真实价值,保护国家利益和信托当事人利益,因此,其应在坚持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公正性原则的基础上,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区别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五)信托监管协调制度。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实行的是双重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而这两种监管均来自政府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特征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主体体系,是实现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责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信托市场的监管是无可替代的,在双重监管模式下,不同部门的监管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在国有资产信托特别立法中,其核心是要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国有资产信托不同监管主体的协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坚决杜绝监管的随意性,有效保证监管的客观性、程序性、公正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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